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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|
檢送修正後之「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」,並自104年3月30日生效,請 查照。 |
發布日期 |
2015/4/2 |
發布單位 |
人事室 |
點閱次數 |
1024 |
詳細內容 |
一、依據新北市政府104年3月30日新北府教人字第104047927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「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
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」第一點、第五點、第十一點。
二、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修正得申請介聘部分條件:
1、修正教師申請介聘服務年資為,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始得參加介聘條件,並自105年8月1日起
施行。爰現行市內介聘作業,仍按原規定在同一學校實際擔任教學工作滿一學期以上,作為教師申請介聘服
務年資要件規定,嗣105年8月1日起,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。
2、增訂新北市當年度教師甄選簡章另有規定服務期限者,依其規定辦理。
(二)達成介聘之教師因故不至介聘學校報到,不得申請市內介聘之年限,由5年修正為10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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